针对先行政处罚后刑事的解释,这里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涉嫌犯罪,也就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当场抓获,应当刑拘,再根据侦查情况决定是不是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决;另一个行为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来的,属于行政处罚,两个是不同的处罚方式。两个不同的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受到不同的处罚很正常啊,怎么说不可以或者说根据理论不行呢?根据什么理论呢?如果说是一个行为,那肯定不能说处以这种行政处罚后再给予其他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注意是相同种类),这就是“一事不再罚”;也不能说对同一个行为先给予行政处罚再处以刑罚,因为不能说一个行为既违反相关行政法又违反刑法;但是无论是对同一行为给以行政处罚还是刑罚处罚之后再要求承担该行为在民事上的责任,也是完全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