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理应由《刑法》规范来调整。但自然人或单位被法院认定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后,对其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状态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有效。理由为: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依据刑法确定合同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是对合同行为而非合同内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而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即
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合同内容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情形,则其合同应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无效。理由为: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合同诈骗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但是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民事判决却认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则会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看,在合同诈骗罪中,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单位所表示出来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个要件中的第二个要件。据此,其合同应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对方受到对方的欺诈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给付了对方财物。合同的相对方本身并无过错。此种情形应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提到的民事“欺诈”,是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民法通则》规定为合同无效,而《合同法》则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样规定更能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