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以下是它们的流程和手续办理相关内容:
协议离婚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供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协商一致。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关系解除。
诉讼离婚
起诉:一方想要离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涉及子女抚养的证据、财产状况的证据等。
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调解:法院受理后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试图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或解决相关争议。
审理判决:如果调解不成则进行审理。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会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则是在宣判后即发判决书。判决书下来后,诉讼离婚的一审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