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特征及效力
第
一,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第
二,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
第
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第
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第
五,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仓储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第
一,填发仓单。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
二,接受和验收存货。第
三,妥善保管仓储物。第
四,危险通知、催告。第
五,返还保管物。
(2)存货人的义务。第
一,交付仓储物。第
二,对特殊物品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第
三,支付仓储费,偿付必要费用。第
四,提取仓储物。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主要注意如下几个事项:
1、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需要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