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明确债务基数。要准确找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数额,这是计算的基础。
(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情况来定,若确定了一次性履行期间,就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若为分期履行,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若未确定履行期间,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三)计算时严格按照公式。将债务基数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得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有一般债务利息约定,按规定一并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