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主体主要有这些: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它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2.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作。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而提出的再次鉴定事宜。
在申请工伤伤残等级认定时,有时间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请。要是遇到特殊情况,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获得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