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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开了一家公司,专门做工程的,和对方签的合同说是无效合同,同时对方也违约了,麻烦咨询一下建设工程无效合同违约怎么处理呢?

帮助10人 9.9k浏览 匿名 2018-03-06 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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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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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违约怎么处理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为: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全文
    14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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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还做了专门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以上是建设工程无效合同违约怎么处理的解答,望采纳!
    全文
    8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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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非法拘禁罪在哪里起诉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1、立案程序:
当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涉及本罪案情的举报、自首或其他渠道线索,经过初步分析判断存在应当依照刑事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情况后,将相关信息纳入刑事案件立案范围,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2、侦查环节: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为了准确掌握犯罪事实真相,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开展专门性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获取证据,以此为基础对非法拘禁罪案件进行深入的侦查研究,收集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关键证据。
3、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至其手中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这一过程即为审查起诉。
4、审判流程: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在非法拘禁罪案件中,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5、执行程序: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将由相关机构负责执行。
若公民遭受非法拘禁,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应积极学习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要让那些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坚决打击非法拘禁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确保每个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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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定案程序怎么走流程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盗窃罪的司法诉讼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所接手的盗窃案进行合理调查核实,以建立起初步案情框架;
其次,待立案程序完成之后,公安机关会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含括收集、整理各种证据材料,以及在必要情形下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性拘留等行动;
接下来,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提交的侦查报告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
最后,由法院依法组织公开审理,对该案进行最终裁决。
通常而言,盗窃罪的立案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这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区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
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无法得到充分查实,此时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将由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此外,如果盗窃的是毒品等违禁物品,那么也应该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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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起诉时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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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奸罪的法律诉讼时效规定为长达十年之久。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如果被告所应受的最高刑期未达到五年有期徒刑,那么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满五年即可提起诉讼;
(2)倘若被告所应受的最高刑期介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那就需要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直至满十年后才能提出诉讼请求;
(3)若被告所应受的最高刑期已达十年甚至更高,那就需等待达到十五年后方可提出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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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要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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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对于行为所面临的对象进行深入研究。
具体来说,此项罪行所针对的恰恰是正常运行中的社会管理秩序体系。
其次,对行为的情节进行详细观察。
在实际操作中,开设赌场罪主要出现在发生聚众赌博、持续以此为生的行业领域以及相对直接且明确的开设、经营赌场等行为之中。
再次,明确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角度出发,深入剖析其犯罪动机。
根据相关法条,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性,并将盈利作为其最终的目的。
换而言之,这些行为人无论是参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抑或长期沉迷于赌博活动,其根本动机都是希望通过此种手段获得丰厚的金钱利益,而非仅限于休闲、娱乐而已。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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