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具体受案范围界限,明确物质损失的界定,像因人身权利受侵犯产生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及财物被毁坏的损失属于范围。
(二)遇到财物被非法占有、处置情况,按规定等待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不盲目走附带民事诉讼。
(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不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避免徒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