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者要清楚活动范围受限,未经批准绝不能离开指定处所。要是擅自离开,很可能面临更严厉措施。
(二)对于会见他人或通信要谨慎,没得到执行机关许可,不要随便和可能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接触交流。
(三)时刻留意传讯通知,传讯时务必按时到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四)不能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干扰证人作证,保障证人能如实提供证言。
(五)绝对不能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
(六)按照要求把护照等相关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不要有外逃的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