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要特别留意法院关于交纳诉讼费的通知,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务必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若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交纳,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申请未获批准时,仍需及时交纳诉讼费,以免案件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