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反诉提出后是否另行给予答辩期,当事人要做好不同应对准备。若认为案件事实清晰,自身无需额外答辩准备时间,可向法院表明态度,支持法院不另行指定答辩期的决定,推动案件快速审理。
(二)若觉得案件复杂,新事实和主张较多,自己需要时间准备答辩,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合理申请,说明需要答辩期的理由,争取法院另行给予适当答辩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条虽未直接提及答辩期,但体现法院对反诉等合并审理情况有酌情处理权,包括对答辩期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