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 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
投资的全部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 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
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
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与股东名册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需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不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3页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极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 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
费用。
(2) 甲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包括且不限于转移资产,改变联系方
式、通讯地址不告知乙方,为躲避债务而失踪等。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