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固定住处,一般就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要是没有固定住处,那就安排在指定居所执行。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二)被监视居住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能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个人信息有变动要及时报告,传讯时必须按时到案。
(三)执行机关为确保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会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在侦查期间还能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