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绝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有变动时,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二)在取保候审期间,要约束自身行为,不能有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可能造成社会危险性的举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