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疾病需住院监视居住,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因为这属于个人健康问题引发的医疗支出,和正常个人就医付费情况类似。
(二)要是司法机关为保证监视居住顺利执行,基于办案需要指定在特定医院监视居住,相关合理费用由司法机关承担。司法机关有保障措施依法进行的责任,不应将办案必要开支转嫁给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司法机关基于办案需要指定监视居住地点产生的合理费用,理应由司法机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