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使有效合同失去其效力的法律行为。具体的讲,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1]参见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吴锦标主编《合同法原理与适用》第155页。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旨在解决如下问题: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效力,约束当事人各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各方有害无益,还会妨害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权力,才会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不至于背离合同制度设立的旨意,使有效合同得到法律保护,强化其法律效力,同时,又不致过于僵化和欠缺人文关怀。不允许合同解除有时会带来的后果是:不利于合同法律制度完成其交易安全和财产流通增值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