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院财产调查,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手段,全面查看公司财产,排查隐匿、转移财产情况。这能让执行工作更全面深入,不放过任何可能的财产线索。
(二)调查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若有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相应范围内担责。
(三)公司符合破产条件时,债权人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有破产财产就按法定顺序分配。
(四)申请法院对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施压,并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现可执行财产就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