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生效仲裁调解书,通常不能再起诉,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这能保证纠纷处理的效率和稳定性,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二)在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仲裁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像一方胁迫对方达成调解,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可申请撤销。
(三)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后就能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此条虽主要针对裁决,但类似原则适用于仲裁调解书特殊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