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的孕妇首先要明确不能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有外出需求一定要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等批准了才行。
(二)时刻留意传讯通知,保证传讯时能及时到案。
(三)要是自己的住址、工作单位或者联系方式有变化,得在一天内告诉执行机关。
(四)绝对不能做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和别人串供这类事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