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既遂的判断确实应依据“失控说”。这一标准合理地考量了财物控制状态的转变,准确界定盗窃行为是否完成。
对于实施盗窃行为但财物没拿走的情况,具体判断如下:
1. 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如被当场发现制止,财物未脱离权利人控制,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未遂。这是因为权利人依然对财物拥有实际控制,犯罪行为未达成使财物失控的结果。
2. 若财物已在犯罪人可控制范围内,即便未拿走,如藏在现场附近准备稍后取走,使财物处于权利人难以找回的失控状态,则应认定为既遂。这表明犯罪人已实际掌控财物,实现了盗窃的关键目的。
总之,对于盗窃财物未拿走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需依据“失控说”,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控制,进而准确认定犯罪既遂或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