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监理合同期与施工合同期 并不必然一致。是否一致,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1款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