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想了解被拘留人物品能否退还,首先要确定物品性质。可以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询问,了解该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联。
(二)若确定物品与案件无关,而公安机关未在三日以内退还,可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退还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