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仲裁委自身通常不会主动撤销裁决,人民法院依申请撤销的规则,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作用。没有仲裁协议却进行仲裁,违背了仲裁基于当事人合意的基本前提,此时裁决缺乏合法根基。
(2)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属于越权行为,破坏了仲裁的既定框架。
(3)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损害了当事人获得公平审理的权利,公平的程序是裁决公平的保障。
(4)伪造证据、隐瞒关键证据都会误导仲裁庭判断,破坏裁决的公平性与客观性。
(5)仲裁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必须予以纠正。规定六个月的申请期限,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提醒:
涉及仲裁裁决撤销问题,需留意期限规定,确保合法权益及时主张。对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