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认定有其明确标准。
一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存在特定情形,这些情形类似加重情节,包括酒后或吸毒后驾车、无驾驶资格驾车、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仍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二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加重犯情形。其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如死亡二人以上等;“因逃逸致人死亡”指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为更好认定交通肇事罪加重犯,司法实践中应做到:准确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对相关情形的认定有充分依据;加强对不同情节的区分判断,避免混淆;提高对逃逸等行为主观故意的认定能力,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