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需要使用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明材料时,可放心使用从民政局调取并盖章的复印件。若有人对其效力存疑,可明确告知其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二)在涉及相关事务处理前,务必确保复印件内容清晰完整,关键信息无缺失,若有问题及时与民政局沟通。
(三)妥善保管好该盖章复印件,因为其在后面事务处理中是重要证据,丢失后重新调取可能会耗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