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特殊情形。如果不属于特殊情形,7天没移交检察院,可能是正常的侦查进度,因为一般案件也需要时间来扎实证据。
(二)要是属于特殊情形,只要未超过相应期限,同样是在合法的办案流程内。
(三)主动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礼貌询问案件进展到什么阶段,以及为何还未移送检察院,询问是否存在证据方面的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