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者应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24 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明确住址和“市”的范围,住址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市”指县级市及以上行政区域。
(三)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时,要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获批后才可离开。
(四)若违反规定,已交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被没收,还可能面临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