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会依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在裁判时决定是否限制减刑。
(二)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不少于二十年。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等,可以假释。
(四)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法院决定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里虽未直接提及职务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被判处死缓时限制减刑参照此精神执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贪污受贿犯罪死缓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