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未及时报告住址等信息变动,传讯未到案等,执行机关应及时掌握证据,按照程序将其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二)当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像可能实施新犯罪等情况,司法机关应重新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三)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司法机关又需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时,要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好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