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冒充他人签字用于一般民事活动的情况,被冒充人若不追认,冒充者应主动承担赔偿因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等民事责任,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
(二)当冒充签字存在欺诈获利目的且数额较大时,应认识到已涉嫌犯罪,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处理,争取从轻处罚。
(三)在金融票据、合同等重要文件上冒充签字的,要及时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四)若冒充签字损害他人名誉、商誉,应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