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借助上级机关对下级的监督指导职责,促使派出所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有监督权,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需立案。申诉时准备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线索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