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中,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若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疗机构要留存好患者不配合的证据,如拒绝治疗签字等,以证明自身无过错。
(二)当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诊疗,医疗机构应完善紧急救治的记录,包括救治时间、措施等,证明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若因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要提供相关的医学资料,证明该疾病在当时确实存在诊疗局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