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但自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1.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比如自然灾害致使权利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待灾害结束六个月后时效期满。
2. 诉讼时效中断: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时效中断。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权利人向义务人催讨赔偿,此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建议权利人及时关注时效情况,在知晓权利受损后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遇到法定障碍导致无法行使权利,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