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欠条担保人的有效期先看约定,有约定按约定,特殊约定及未约定情形按法定计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欠条担保人的保证期间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若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执行。不过要是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生活中涉及欠条担保的情况不少,若您对欠条担保的具体法律问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