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特定: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双方当事人的范围不能增加或减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2. 管辖特定: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3. 时间限定:反诉应在本诉进行中提出,一般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在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提起反诉,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调解方式结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发回原审法庭重审。
4. 程序同一: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则不能提起反诉。但如果本诉适用普通程序,而反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
5. 请求牵连: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包括反诉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