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情况下,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认定不以纯度折算,按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确定法定刑幅度。
(二)若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做毒品含量鉴定。
(三)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要进行毒品含量鉴定。
(四)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是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对涉案毒品作含量鉴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涉案毒品纯度高低,均应作出毒品含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