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批准宅基地是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房管局不管这事。山坡不适合盖房,耕地批宅基地还得保留农转非审批手续。你们家不是贫困户,贫困户连日常生活都困难,哪有钱盖房。贫困户的定义在全国应该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