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起诉情况,当遇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算犯罪、犯罪过了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刑、告诉才处理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责等情形,检察院应不起诉。此时相关人员可收集能证明符合上述情形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时间证明等,提交给检察院。
(二)酌定不起诉时,若犯罪情节轻微按刑法无需判刑或可免刑,可向检察院提供能证明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争取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若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监督补充侦查情况,确保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