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可自行权衡选择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司法机关审核。
(二)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若需离开居住的市、县,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传讯时务必及时到案。
(三)若不小心违反规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按照要求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