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担保合同当事人
在签订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如果不想适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就要合理设置保证期间,避免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以防被视为无约定。若想给予债权人较长保障时间,可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但表述要清晰,避免出现类似“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这种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的情况。
(二)对于债权人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在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要明确给予宽限期,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准确计算保证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