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股东需向公司足额缴纳未实缴的出资,以完成其出资义务。若因未实缴出资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要对其他股东进行赔偿。同时,当公司债权人追讨债务,公司不能清偿时,原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新股东在知晓原股东未实缴出资还受让股权的情况下,要和原股东一起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新股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原股东追讨自己承担的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