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相对人应及时催告法定代理人,自通知收到日起三十日内要求其作出是否追认的表示。若法定代理人未表态,合同将被视为被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通过通知的方式撤销合同。
(二)若遇到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也可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被代理人不表态则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能以通知方式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