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
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检察院要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应在15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日。
(二)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检察院应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3日。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个月。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四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