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避免因违规导致变更措施。
(二)司法机关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若证据收集充分、可能判处实刑等情况出现,应依规变更强制措施。
(三)当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四)若保证人出现问题,要尽快重新确定保证方式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