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接货人应审视自身对货物性质的认知。若知晓所接货物可能是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且对污染后果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态,这种主观故意会增加被认定为共犯的风险,所以要避免这种主观故意的形成。若不确定货物性质,应及时核实。
(二)客观方面,接货人要谨慎自己的接货行为。不要轻易按照分工去协助转移、处置可能造成污染的货物,避免自身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产生因果关系。若只是单纯接货且不明知货物性质,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无共同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此条规定明确了共同犯罪需具备共同故意,可作为判断接货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罪共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