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监视居住规定,未经批准不离开执行处所,住址等信息变更及时报告。
(二)及时委托律师,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会见了解案情,为辩护做准备。
(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提供虚假信息。
(四)若觉得监视居住措施不合法或不合理,通过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诉或申请变更措施。
(五)监视居住期间保持通讯畅通,按要求接受讯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