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应认识到司法机关定案依据是证据,不认罪不影响有充分证据时被定罪量刑,要端正态度。
(二)主动认罪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为争取从轻处理,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考虑到不认罪会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延长案件周期,导致自己被关押更久,配合司法机关能减少不利影响。
(四)为了有机会适用缓刑,避免被判处实刑,要积极配合如实交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