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般无次数限制。辩护律师准备好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去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最晚不超48小时。
(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要经侦查机关许可,许可后通常也无会见次数限制。
(三)律师可结合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需求合理安排会见,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和辩护权。
(四)会见要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遵守看守所等场所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