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个人涉及点翠等非法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要立即停止,主动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发现他人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可向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避免更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到伤害。
(三)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不参与非法猎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