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物证收集,办案人员要保证毒品、毒资等来源清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及时用照片、录像等固定证据,并确认其与案件有关联。
(二)审查证人证言时,要明确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考量其感知案件事实的能力和环境,确保证言详细稳定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要审查获取是否合法,杜绝刑讯逼供等情况,确保其对犯罪行为的描述与其他证据一致。
(四)鉴定意见方面,要确保毒品成分、含量鉴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鉴定程序符合规范。
(五)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是毒品,需结合其行为表现、交易方式等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